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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不服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案〔2024〕张行复第103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9-23 13:35: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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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03号

申 请 人:谢某甲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2工不认〔2024〕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7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2工不认〔2024〕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2019年7月申请人在第三人处从事销售工作,并为申请人依法办理社会保险。2023年4月因客户多次催要第三人尽快履行交货义务,同月21日申请人作为第三人销售代表,到车间查看生产进度事宜,不慎被车间地面铁块摔倒。后感头部不适到宿舍休息,被同事发现病情严重,拨打“120”送医院救治。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昏迷、基底部出血、大脑血管动静脉畸形”。在南通及我市中医院及康复医院治疗多时。后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仅凭第三人公司员工,该部分员工与第三人存在直接人身利害关系。是否如实陈述案情,直接与工作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资奖金数额及人员去留有密切关联,所以第三人单方虚假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被告未加以深入调查,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导致头部出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人所受伤害致头部内部出血,符合认定工伤构成要件。被告不加分析轻信第三人陈述,作出该认定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正当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民政府进行依法复议,并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3.证明;4.病历;5.出院记录3页;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主体适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第三人甲公司住所地为张家港市锦丰镇某路X号,申请人被第三人招用,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二、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派驻异地工作证明以及调查笔录,申请人系第三人销售,因工作需要长期派驻乙公司工作。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在宿舍发生昏迷,基底节出血,大脑血管动静脉畸形,被送往医院救治,系自身疾病发病,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上事实有派驻异地工作证明、调查笔录、证人证言、急救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证实。三、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申请人入院前无明显诱因;根据本案调查笔录,申请人系因自身疾病,在宿舍发病后被送医救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答复人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出具苏0582工不认〔2024〕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四、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3月29日,谢某乙(申请人父亲)向答复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经审核,答复人于2024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为了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答复人对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和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4年5月27日,答复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了苏0582工不认〔2024〕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工伤,并于2024年5月29日分别送达了申请人及第三人。五、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理由不成立。(一)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申请人受伤是否在工作场所。根据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申请人发病当天,第三人处工作人员因工作事宜联系申请人未果,且办公室和车间均未见申请人,后申请人同事在宿舍发现申请人,由120急救指挥中心从宿舍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申请人所述在工作场所受伤就医情形与事实不符。(二)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申请人受伤是否为工作原因。根据病历记载和调查笔录,申请人本次发生昏迷,无明显诱因,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基底节出血,大脑血管动静脉畸形;且申请人系在宿舍被发现发病并送医,并未处于工作岗位、工作状态,申请人所述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故答复人作出的苏0582工不认〔2024〕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谢某甲、谢某乙身份证,户口簿;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5.病历相关资料;6.如皋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7.派驻异地工作证明;8.送达地址确认书;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10.送达回执;11.EMS名址联;12.投递情况打印件;1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14.送达回执;15.EMS名址联;16.投递情况打印件;17.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谢某甲工伤认定回函(附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8.乙公司情况说明(附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发放情况);19.徐某、袁某、曹某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20.袁某调查笔录;21.曹某调查笔录;22.黄某某调查笔录(附甲公司委托手续、照片、视频);23.询问申请人视频;2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5.送达回执;26.EMS名址联;27.投递情况打印件。

经查:申请人谢某甲系甲公司职工,长期派驻在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被同事发现昏迷在乙公司的员工宿舍,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出血,左侧颞叶软化灶伴穿通畸形”,且出院记录反映申请人是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意识不清等症状。2024年3月29日,谢某乙(申请人父亲)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称申请人是在工作中摔倒受伤并被送医治疗。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工伤认定期间,被申请人询问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乙公司有关职工并制作调查笔录;接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询问申请人并拍摄视频记录询问过程(视频反映申请人无法进行清晰表达)。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苏0582工不认〔2024〕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4年5月29日将上述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谢某甲、谢某乙身份证,户口簿;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5.病历相关资料;6.如皋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7.派驻异地工作证明;8.送达地址确认书;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10.送达回执;11.EMS名址联;12.投递情况打印件;1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14.送达回执;15.EMS名址联;16.投递情况打印件;17.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谢某甲工伤认定回函(附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8.乙公司情况说明(附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发放情况);19.徐某、袁某、曹某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20.袁某调查笔录;21.曹某调查笔录;22.黄某某调查笔录(附甲公司委托手续、照片、视频);23.询问申请人视频;2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5.送达回执;26.EMS名址联;27.投递情况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工伤认定职责。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近亲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4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苏0582工不认〔2024〕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乙公司办公楼二楼的员工宿舍内被同事发现昏迷并送医,申请人主张其工作期间被车间地面的铁块绊倒导致受伤,但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证实申请人曾在车间内摔倒,且病历资料也未反映申请人伤情存在头部外伤等诱因。因此,申请人的伤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2工不认〔2024〕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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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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