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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案〔2024〕张行复第9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9-18 13:29: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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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99号

申 请 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乐余)不罚决字〔2024〕10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乐余)不罚决字〔2024〕10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本人在某小区门口和蔡某及小区物业协调我家太阳能管线被蔡某家房屋装修时损坏(管线是前期开发商预留的)。当时我们约在小区门口协调,我去的晚他们先到,我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在协商了,蔡某和物业也在吵,我到的时候蔡某就对我骂骂咧咧,还说谁让你家用太阳能的,边说还边骂,我就火了,说你再骂一遍,当时手指着他说的,他就说你再指我就打你,随后他就挥着拳头打过来了,打在我的左手臂上,随后物业经理他们就把蔡某拉开了,拉开后我就说了你不得了了,现在的社会你还敢打人,蔡某就说打你怎么了,你再指我我就还打你,我就说你不得了了,指你还要打人了,我就又指了他,他就冲上来又挥拳,打过来打到右胸及右手臂上,当时物业上前也拉了,还是被他打到了,当时我就觉得心闷、头发晕,我就拨打了120和110,120送我到医院拍了CT,当时CT报告写了第4肋骨骨质扭曲,医生怀疑是骨裂就办了住院。当时蔡某打我有物业及物业经理还有社区的工作人员都看到了,我这边有一段和物业经理的录音可以提供。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公(乐余)不罚决字〔2024〕10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U盘(内含录音1段)。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蔡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6月7日15时11分许,我局乐余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张家港市乐余镇某社区门口,报警人称一名业主因为房子的问题动手打了其,一人受伤。接报后,乐余所处警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处置。经现场了解,系报警人顾某某与蔡某为邻居,因装修问题协商不成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人拉开。民警到达现场时顾某某已前往医院救治。因蔡某涉嫌殴打他人,民警依法将其口头传唤至乐余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调查查明:2024年6月7日15时许,在张家港市乐余镇某社区门口,蔡某与顾某某因装修问题引发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经查,蔡某不承认其有殴打顾某某的违法行为,证人王某、陶某某、刘某证人证言均未反映蔡某采用拳打的方式对顾某某实施殴打,仅有顾某某本人指控蔡某采用拳打的方式对其实施殴打。据此,顾某某指控蔡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我局遂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对蔡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顾某某指控蔡某采用拳打的方式对其实施殴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蔡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6月7日,我局对蔡某涉嫌殴打他人受案调查;依法对蔡某多次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及时对申请人顾某某制作报案笔录;收集在场证人王某、陶某某、刘某等人证人证言;固定伤情照片;及时对申请人顾某某的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向双方送达鉴定意见;依法延长办案期限。2024年7月16日,我局经审核审批依法对蔡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双方送达决定书,办案程序合法。此外,我局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2024年7月17日电话录音的合法性不认可。综上所述,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张公(乐余)不罚决字〔2024〕10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抓获经过2份;7.传唤证2份;8.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9.蔡某询问笔录3份;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蔡某);11.顾某某询问笔录4份;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顾某某);13.王某询问笔录2份;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15.陶某某询问笔录2份;1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陶某某);17.刘某询问笔录2份;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0.病历5张;21.固定伤情照片2张;22.鉴定文书;23.鉴定意见通知书;24.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3份;25.送达回执2份;26.户籍资料2份。

经查:2024年6月7日15时许,乐余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报警人在张家港市乐余镇某社区门口因房子问题被人打了。乐余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顾某某与蔡某因装修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当日,乐余派出所对该殴打他人案件受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案件当事人顾某某、蔡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证人王某、陶某某、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顾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24年7月7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认定顾某某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该鉴定意见于次日告知顾某某。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乐余)不罚决字〔2024〕10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蔡某不予行政处罚。当日,被申请人向顾某某直接送达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抓获经过2份;7.传唤证2份;8.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9.蔡某询问笔录3份;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蔡某);11.顾某某询问笔录4份;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顾某某);13.王某询问笔录2份;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15.陶某某询问笔录2份;1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陶某某);17.刘某询问笔录2份;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0.病历5张;21.固定伤情照片2张;22.鉴定文书;23.鉴定意见通知书;24.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3份;25.送达回执2份;26.户籍资料2份。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顾某某指控蔡某采取拳打的方式对其进行殴打,但蔡某在询问笔录中否认自己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证人王某、陶某某、刘某在询问笔录中也均未反映蔡某采用拳打的方式殴打了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仅凭申请人的指控不能证实蔡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蔡某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蔡某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024年6月7日,乐余派出所依法受理案涉殴打他人案件。被申请人经履行调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不予行政处罚审批等办案程序后,于2024年7月16日对蔡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直接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乐余)不罚决字〔2024〕10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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