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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14人不服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2024〕张行复第40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7-02 14:00: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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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40号 

申 请 人:陈某甲

申 请 人:耿某

申 请 人:黄某

申 请 人:姚某

申 请 人:陈某乙

申 请 人:刘某某

申 请 人:沈某某

申 请 人:郁某某

申 请 人:王某

申 请 人:许某

申 请 人:闫某某

申 请 人:张某甲

申 请 人:赵某某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言,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资金监管查处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4月5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资金监管查处法定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后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坐落于金港镇xx路北侧、编号为张地xxx地块“某小区”项目商品房(以下称“案涉商品房”)的买受人,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了解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第三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规避资金监管,要求申请人将购房款转入非资金监管账户(如:户名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万红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农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多个账户),该行为导致案涉商品房项目建设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作为属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该项目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故申请人于2023年11月向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邮寄了查处申请材料,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于2023年11月16日进行了签收,但至今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并未作出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 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案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在收到履职查处申请后并未按照前述规定答复申请人,其不履行答复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且根据属地政府部门划分,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作为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设工作机构,故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支持我方所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履职查处申请材料;2.EMS快递单及签收查询记录;3.身份证复印件14份;4.授权材料12份;5.光盘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以及第十一条之规定,答复人负责张家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以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无权要求答复人对第三人进行查处并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申请答复人依法履行违法查处职责,要求对第三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某公司)未将预售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行为进行查处,该申请针对的内容并不是答复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均已办理了商品房交付备案手续,对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所购买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已取消,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不存在可以要求答复人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情形,故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无权向答复人提交查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无权要求答复人对第三人进行查处并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无权要求答复人对第三人进行查处并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3份。

经查:申请人陈某甲等14人系某小区项目商品房的买受人。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代理人张某乙向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针对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案涉项目预售资金打入资金监管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复。

另查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官网快递记录显示申请人邮寄的EMS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于2023年11月16日16时3分已被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楼下前台】,快递员:郭某,电话:xxxxxxxxxxx。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查处申请书;2.EMS快递单及签收查询记录;3.身份证复印件14份;4.授权材料12份;5.光盘一份;6.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3份。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于2023年11月15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针对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案涉项目预售资金打入资金监管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投递记录显示该快递于2023年11月16日被单位收发室、楼下前台签收。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责,但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未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属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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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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