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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24〕张行复第31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6-24 14:45: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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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31号 

申 请 人:张家港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罚〔2023〕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罚〔2023〕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恶意。甲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材质,和申请人与南通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材质完全一致。 申请人向南通乙公司时,合同中明确材质为Q355B,南通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也明确该材质是Q355B,申请人没有主观恶意,仅仅是对从南通乙公司购买的材料进行简单加工,不存在故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当中每一项都是主观上的故意行为,申请人根本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所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理不当。二、申请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申请人作为销售者,产品的进货渠道正常,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其他标识齐全,以销售者的基本常识无法判明产品是否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申请人履行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义务。每次带钢入库,申请人都到场进行验货,核对标签内容,检查规格与镀锌层,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退一万步讲,如果产品确实不合格,那也是南通乙公司将不合格的产品贴上“合格”的标签,冒充者是南通乙公司,申请人没有“冒充”的行为。至于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仅供做资料使用,不做出厂证明”,此标注是南通乙公司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厂里说是固定模板,销售到苏州丙公司的产品质量质明书中同样有这几个字),并不影响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合法有效性。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利润为9495. 9元有异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销售的C型钢利润金额统计为9495.9元,申请人对此有异议。一是此次交易运费总计3550元(总共三趟,分别为1350元、1400元、800元),二是有406 公斤加工损耗,三是加工费150/吨是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是180/吨,故申请人所得的利润寥寥无几。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抽取的样品规格及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其一,检测样品应为三块,而被申请人只取了一块,国家规定取样要从成品库、待销中抽取,而不是余料头子,所以不具有代表性:其二,甲公司公司只收到山东丁公司420X3.0 与420X2. 5的检测结果,根本没有抽340X2.5 与360X2.5 的样品,对被申请人抽取340与360的规格有异议:其三,申请人咨询了质量检测中心工作人员,钢带经过物理加工,各项性能和数据会发生变化。其四,在山东抽检样品时,被申请人只给申请人提供了三张照片,便要求申请人签字,并拒绝提供给申请人观看抽检录像。其五,因检测报告中,因为没有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名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秦主任回复申请人说南通乙公司不认可。其六,为了拿到申请人与南通乙公司打官司的证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检测报告是否有异议中签了无异议三个字,怎么会想到接下来受到如此之大的处罚。申请人与甲公司的销售行为至今未完成,发票未开,余款未付。当听到甲公司员工说产品材质有问题时,申请人积极配合,叫甲公司员工拿余料进行检测,当甲公司投诉到被申请人处,申请人也告诉被申请人加工地点与电话,非常支持被申请人的工作,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是不成立的。综上,申请人不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申请人仅是微小企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生存已不易,面临该处罚,申请人的存续将更为艰难。请贵单位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市监罚〔2023〕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产品质量证明书4份;3.检验检测报告;4.产品标识;5.与运费相关截图;6.销售清单;7.订货合同。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3年8月20日,答复人接张家港市甲公司投诉,称其向申请人采购的规格为Q355B镀锌C型钢,最终客户山东戊公司检测为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答复人执法人员至涉案Q355B镀锌C型钢加工单位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加工涉案Q355B镀锌C型钢后剩余的两款Q355B镀锌钢带,并委托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镀锌钢带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检测,上述两款Q355B镀锌钢带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经答复人查明,2023年7月25日,山东丁公司与张家港市甲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共采购Q235B、Q355B两种规格9种型号镀锌C型钢,合同价410935.64元。2023年7月26日,张家港市甲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从申请人处购买提供给山东丁公司的镀锌C型钢。为完成合同约定,申请人从南通市乙公司采购了一批镀锌钢带,并委托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完成镀锌C型钢加工后,张家港市甲公司安排车辆分两次提货,其中,第一次提货时间为2023年8月8日,共有1种型号镀锌C型钢,为250*75*20*3.0(规格Q355B),共39.469吨,第二次提货时间为2023年8月9日,共有9种型号镀锌C型钢,其中,250*75*20*3.0(规格Q355B)1.184吨,250*75*20*2.5(规格Q355B)4.71吨,200*70*20*2.5(规格Q355B)2.032吨,180*70*20*2.5(规格Q355B)11.722吨,100*50*20*2.5和100*50*15*2.5(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将型号为100*50*15*2.5的镀锌C型钢记录成100*50*20*2.5,规格Q235B)共8.901吨,120*60*20*3.0(规格Q235B)1.456吨,140*60*20*3.0(规格Q235B)2.749吨,160*60*20*2.5(规格Q235B)0.832吨。上述两批镀锌C型钢分别于2023年8月10日和2023年8月11日送至实际使用方山东戊公司的建筑工地(涉案镀锌C型钢系山东丁公司为山东戊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使用的甲供材)。山东戊公司在对到货的镀锌C型钢自检中发现,上述规格为Q355B镀锌C型钢均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答复人执法人员至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加工涉案Q355B镀锌C型钢后剩余的、生产自南通市乙公司的两款Q355B镀锌钢带(420*3.0、420*2.5),答复人委托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两款镀锌钢带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9月1日,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WPGY234260、NO:WPGY234262),经检验检测,规格型号为“Q355B3.0mm”的镀锌钢带抗拉强度Rm、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项目不合格,规格型号为“Q355B2.5mm”的镀锌钢带抗拉强度Rm项目不合格。2023年9月6日,答复人商请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戊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了张家港市甲公司销售至该公司的镀锌C型钢。同日,答复人委托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4种型号Q355B镀锌C型钢(250*75*20*3.0mm、250*75*20*2.5mm、200*70*20*2.5mm、180*70*20*2.5mm)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0月20日,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涉案4种型号Q355B镀锌C型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WPGY234512GG、NO:WPGY234513GG、NO:WPGY234514GG、NO:WPGY234515GG),检验检测结论均为“样品经检验,力学性能(室温拉伸)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答复人于2023年10月7日、10月30日,向申请人分别送达《检测检验结果告知书》(张市监检鉴结〔2023〕DD1007号、张市监检鉴结〔2023〕DD1030号)及上述检验检测报告,申请人在2023年10月30日的送达回证上写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对检验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亦未在告知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此外,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镀锌C型钢抽检样品说明》,对两次抽样均严格遵循抽样规范,均抽取了检样和备样,严格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等进行了说明。经核实,申请人销售给张家港市甲公司的Q355B镀锌C型钢共59.117吨,单价为5040元/吨,货值金额为297949.68元。申请人采购厚度为3mm镀锌钢带的单价为4720元/吨,2.5mm镀锌钢带的单价为4750元/吨,申请人委托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加工的费用单价为150元/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支出过相关税费的凭证,故答复人以申请人销售给张家港市甲公司的Q355B镀锌C型钢的货值金额,扣除其采购镀锌钢带以及委托加工的支出,认定其销售不合格Q355B镀锌C型钢的违法所得为9495.97元。按照国家标准GB/T1591-2018要求,“Q355B”是指最小上屈服强度为355兆帕、交货状态为热轧、质量等级为B级的钢材。申请人与张家港市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申请人与南通市乙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南通市乙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均明确钢材材质为Q355B,因此申请人销售的Q355B镀锌C型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1591-2018要求。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金属结构产品经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但是申请人在采购加工涉案Q355B镀锌C型钢所需的原材料镀锌钢带时,未向生产厂家索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有效合格证明文件。虽然申请人提供了1份产品质量证明书,但该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的技术标准为GB/T2518-2019非Q355B镀锌C型钢应当符合的GB/T1591-2018标准,且该证明书标注“仅供做资料使用,不作出厂证明”内容,不能作为涉案镀锌钢带出厂合格的合法依据,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申请人将不符合GB/T1591-2018标准相关要求的镀锌C型钢作为Q355B镀锌C型钢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答复人认定其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2023年8月20日,答复人接张家港市甲公司投诉后进行案源登记,2023年9月28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期间于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6日两次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2月25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市监罚告〔2023〕01426号)。2023年12月26日,答复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2023年12月29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答复人于2024年1月23日举行公开听证,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听证报告。2024年2月2日,经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市监罚〔2023〕01426号),并于2024年2月4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人办理本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和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等规定,符合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基本步骤和流程,程序合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95.97元并罚款150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函、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案审委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听证申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公告及张贴照片、听证笔录、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镀锌C型钢抽检样品说明、听证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3.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8月24日现场笔录1份,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30日曾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来料货车进出厂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镀锌钢带及其标签证据提取单1份,销售清单复印件(单号:0003540、0003415、0003420)3份及对应的运输合同复印件3份、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曾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加工记录复印件3份,钢带抽样情况证据提取单1份,出库单复印件2份(发货日期分别为2023年8月8日和2023年8月9日)、申请人销售的镀锌C型钢出库清单证据提取单1份、货车进出厂照片证据提取单2份,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协助调查函1份、2023年9月6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涉案Q355B镀锌C型钢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3份,山东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6日对山东戊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山东戊公司对张家港市甲公司送达的两批次镀锌C型钢的签收检斤入库等手续的证据提取单6份,张家港市甲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8日对张家港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山东戊公司对两车镀锌C型钢签收、过磅记录的证据提取单1份,材料采购合同1份,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申请人销售给张家港市甲公司的涉案镀锌C型钢交付清单证据提取单1份、申请人与张家港市甲公司最终结算单证据提取单1份,2023年10月7日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申请人提供的涉案钢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据提取单1份、与南通市乙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复印件1份,委托抽样合同2份、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产(商)品抽样单2份、检验检测委托书2份、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委托书2份,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张市监检鉴结〔2023〕DD1007号、张市监检鉴结〔2023〕DD1030号)及送达回证各2份、检验检测报告14份、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复印件。

经查:2023年7月25日,山东丁公司与张家港市甲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共采购Q235B、Q355B两种规格9种型号镀锌C型钢,合同价格为410935.64元。2023年7月26日,张家港市甲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从申请人处购买镀锌C型钢提供给山东丁公司。申请人从南通市乙公司采购了一批镀锌钢卷,并委托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进行加工。2023年8月8日,张家港市甲公司安排车辆第一次提货,共提250*75*20*3.0(规格Q355B)的镀锌C型钢39.469吨。2023年8月9日,张家港市甲公司安排车辆第二次提货,共9种型号镀锌C型钢,分别为250*75*20*3.0(规格Q355B)1.184吨。250*75*20*2.5(规格Q355B)4.71吨,200*70*20*2.5(规格Q355B)2.032吨,180*70*20*2.5(规格Q355B)11.722吨,100*50*20*2.5和100*50*15*2.5(规格Q235B)共8.901吨,120*60*20*3.0(规格Q235B)共1.456吨,140*60*20*3.0(规格Q235B)2.749吨,160*60*20*2.5(规格Q235B)0.832吨。上述货物被送至山东戊公司的建筑工地。

2023年8月20日,张家港市甲公司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向张家港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规格为Q355B的镀锌C型钢,其客户山东戊公司检测为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至案涉加工单位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为申请人加工后剩余的两款Q355B镀锌钢带。被申请人委托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钢带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9月1日,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规格为“Q355B3.0mm”的镀锌钢带抗拉强度Rm、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项目不合格,规格为“Q355B2.5mm”的镀锌钢带抗拉强度Rm项目不合格。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商请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案涉镀锌C型钢。同日,被申请人委托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案涉4种型号Q355B镀锌C型钢(250*75*20*3.0mm、250*75*20*2.5mm、180*70*20*2.5mm)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经审核,对申请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直接送达张市监检鉴结〔2023〕DD1007号《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2023年10月20日,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4种镀锌C型钢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均为“样品经检验,力学性能(室温拉伸)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直接送达张市监检鉴结〔2023〕DD1030号《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备注: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张市监罚告〔2023〕014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2023年12月29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举行公开听证。2024年2月2日,经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罚〔2023〕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销售不合格Q355B镀锌C型钢的货值金额为297949.68元、违法所得为9495.97元,认为其销售不合格镀锌C型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1.责令申请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9495.97元;3.罚款150000元。

另查明,申请人向张家港市甲公司销售Q335B镀锌C型钢共59.117吨,单价为5040元/吨。货值金额为297949.68元。申请人采购厚度为3mm镀锌钢带的单价为4720元/吨,2.5mm镀锌钢带的单价为4750元/吨。申请人委托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加工的费用单价为150元/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函、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案审委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听证申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公告及张贴照片、听证笔录、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镀锌C型钢抽检样品说明、听证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3.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8月24日现场笔录1份,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30日曾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来料货车进出厂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镀锌钢带及其标签证据提取单1份,销售清单复印件(单号:0003540、0003415、0003420)3份及对应的运输合同复印件3份、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曾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加工记录复印件3份,钢带抽样情况证据提取单1份,出库单复印件2份(发货日期分别为2023年8月8日和2023年8月9日)、申请人销售的镀锌C型钢出库清单证据提取单1份、货车进出厂照片证据提取单2份,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协助调查函1份、2023年9月6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涉案Q355B镀锌C型钢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3份,山东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6日对山东戊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山东戊公司对张家港市甲公司送达的两批次镀锌C型钢的签收检斤入库等手续的证据提取单6份,张家港市甲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8日对张家港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山东戊公司对两车镀锌C型钢签收、过磅记录的证据提取单1份,材料采购合同1份,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申请人销售给张家港市甲公司的涉案镀锌C型钢交付清单证据提取单1份、申请人与张家港市甲公司最终结算单证据提取单1份,2023年10月7日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申请人提供的涉案钢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据提取单1份、与南通市乙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复印件1份,委托抽样合同2份、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产(商)品抽样单2份、检验检测委托书2份、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委托书2份,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张市监检鉴结﹝2023﹞DD1007号、张市监检鉴结﹝2023﹞DD1030号)及送达回证各2份、检验检测报告14份、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辖区内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系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0日进行案源登记,于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6日两次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对该案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罚告〔2023〕014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3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留置送达。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张市监听通〔2024〕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组织公开听证,并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听证报告。经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张市监罚〔2023〕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张家港市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钢材规格为Q355B。经检验,申请人销售的镀锌C型钢的质量不符合Q355B应当符合的GB/T1591-2018标准,申请人销售不合格镀锌C型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调查,申请人向张家港市甲公司销售厚度为3mm、规格为Q335B的镀锌C型钢共40.653吨(39.469+1.184)、厚度为2.5mm、规格为Q335B的镀锌C型钢共18.464吨(4.71+2.032+11.722),共计销售Q355B镀锌C型钢59.117吨,单价为5040元/吨,货值为297949.68元。申请人委托张家港市某彩板型钢有限公司加工的费用为150元/吨。因此,申请人的销售成本为288453.71元【40.653×(4720+150)+18.464×(4750+150)】,申请人的违法所得为9495.97元【297949.68-288453.71】。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销售,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9495.97元,并处罚款150000元,并无不当。

申请人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其不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恶意、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主张,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而非过错责任制。认定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以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故意为构成要件,申请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保证其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本案中,申请人与张家港市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镀锌C型钢的规格为Q355B,但申请人销售的该规格镀锌C型钢经检测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即不符合Q355B钢种的执行标准(GB/T1591-2018标准),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南通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Q355B钢材的参数并不符合相关标准,由此证明,申请人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被申请人认定利润不正确的主张,本机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被申请人计算申请人的违法所得时应用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本案中,被申请人用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及加工费用,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应扣除加工损耗、运费以及税费,本机关认为,加工损耗涉及Q235B以及Q355B两种规格的钢材,无法单独区分Q355B钢材的加工损耗,且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税费,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时,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已缴税款的相关凭证。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运费,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投入的直接成本,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抽取样品数量、规格以及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主张,本机关认为,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两次检测时的取样数量、取样位置、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均遵照原料和成品分别对应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抽样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张市监罚〔2023〕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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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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